韩国汽车标准中对甲醛voc的试验过程中,需要对气体做采样,下面,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采样方法。
试验设备:环仪仪器 韩国汽车甲醛voc释放量气候箱
试验样品采样:
1.试验样品:
VOCs 放量评估抽检结束后,通过统一的抽检端口采集用于气味评估的空气样本。抽检应具有密封结构,无臭味,非透气性和非吸附性的特点,并应通过不引起气味变质的材质空气清新袋进行。满足要求的材质如下(详细情况见 ISO 12219-7)。
1)FEP(Tetrafluoroethylene hexafluoropropylene copolymer)
2)PVF(Polyvinyl fluoride)
3)PET(Polyethyleneterephthalate)
2.取样方法
在空气取样泵的注入口和排放口分别连接试验chamber的取样端口和取样袋的入口进行取样,注意连接部位不发生漏气。此时取样流量应小于测试室通风流量(0.4次/h=6.67L/min)。取样应在VOCs评估用取样后10分钟内完成,确保每个评估人员至少获得2升样品。根据评估对象部件种类不同,可稀释成氮等无臭空气进行取样,稀释倍数按下表进行。
注1) 座椅部件应考虑试验chamber的大小,分为FR和RR进行评估; 每种情况应个别满足气味等级及TVOC管理基准值。当有三排以上座椅时,也按同一标准评价每排座椅。
注2) 稀释倍数=(无臭空气体积 + 样品空气体积)÷(样品空气体积) 在取样过程中未稀释时相当于"稀释倍数=1"。
内置稀释装置的空气取样泵参考 ISO 12219-7,见下图。

韩国汽车标准中对甲醛voc的采样要求,如有汽车配件有害物质释放量试验疑问,可以咨询环仪仪器相关技术人员。











